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冬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现住阳泉市。

被告:黄海青,男,1972年出生,山西省昔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谷冬香与被告黄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谷冬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2455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经别人介绍认识黄海青,被告于2018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同年2月12日又借款30000元和12000元,共计67000元。被告分7次还款42450元,剩余24550元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本院多次联系、查找均无法联系到被告黄海青;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黄海青具体身份信息和其他联系方式,涉案基本事实无法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谷冬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87元,全部退还原告谷冬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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