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123号。 负责人:孟祥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国,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李安,男,19*1年*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诉被告李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佟 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旭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