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胡志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胡志远诉讼费一案,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021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志远未自觉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胡志远缴纳诉讼费8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胡志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胡志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胡志远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于2021年8月5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志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胡志远名下暂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志远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志远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胡志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皖1021执1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