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明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露,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罗欣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李学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第三人:夹江县李氏页岩开采场,住所地夹江县中心镇大路坎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L13040522U。
法定代表人:李学华。
审理经过 原告马明宏与被告罗欣瑞、李学华,第三人夹江县李氏页岩开采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马明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马明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刘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鑫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