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晓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张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陆晓慧与被告吴张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晓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张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晓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张吉退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3,500元;2、判令被告吴张吉支付原告陆晓慧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事实和理由:原告陆晓慧日常以经营美妆淘宝店铺为生,经朋友介绍于2019年1月初结识当时就职于虎扑体育公司的被告吴张吉。被告知晓原告经营淘宝店铺,遂称其就职公司旗下有一专门经营美妆产品的心心美妆网购平台,可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为原告之淘宝店铺提供心心美妆的折扣货源,随后即带领原告至其工作地点参观,同时提供自己的就职工作卡和身份证。原告基于此等情形便对被告加以信任,于2019年2月期间先后分9次向被告订购淘宝店铺经营货品并按时支付订货款总计305,875元。被告起先收到货款后按时如约向原告供货,但自2019年2月底起,被告无理由迟延供货且货品数量均有所欠缺。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同年3月18日向原告提出因余下货品无法如约提供主动承诺退款。截至2019年3月27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结算确认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货款共计141,000元。同年4月15日,原、被告双方见面协商具体退款事宜时,原告提出以签订书面协议再次确认剩余退款金额以及具体退款时间。因原告对法律法规缺乏专业的认识,遂接受被告提出的剩余货款86,000元以打借条形式确认具体数额以及退还时间。约定之日到期后,被告又以种种理由要求分期退款且退款金额逐次减少。截至2019年8月16日,被告应当退还货款剩余48,500元。随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竟然以辞职、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涉诉。 被告吴张吉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陆晓慧提交的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订货单、订货聊天记录、订货转账明细、吴张吉供货记录及陆晓慧收货记录、吴张吉承诺退款微信聊天记录、吴张吉手写欠条、吴张吉退款明细、陆晓慧追讨货款电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本院均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出具《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证明,原告陆晓慧在淘宝网开设店铺的账户名称和店铺地址等信息。 二、2019年2月期间,原告陆晓慧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吴张吉订购美妆产品并且陆续向被告吴张吉转账支付货款30余万元。 三、2019年4月15日,被告吴张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上载明,“本人吴张吉(XXXXXXXXXXXXXXXXXX)于2019年4月15日在陆晓慧(XXXXXXXXXXXXXXXXXX)处借款人民币捌万陆仟圆(¥86000.00),于2019年5月1日前全额还清,立此为证。” 同日,被告吴张吉还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其上载明,“本人吴张吉于2019年4月15日在陆晓慧处收到人民币现金捌万陆仟圆整(¥86000.00)。特此为证。” 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归还部分欠款,现被告尚欠原告43,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经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被告出具的欠条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双方因买卖合同结算而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按其在欠条中承诺的期限归还原告欠款,现被告未到庭举证其已经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付息的诉请应予支持。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所载欠款金额以及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归还部分欠款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欠款43,5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亦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张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晓慧欠款43,500元; 二、被告吴张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晓慧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4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被告吴张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葛璐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姜雨晴 书 记 员 姜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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