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佃太,田,****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代理人:沙涵,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诸城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建国社区院内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修龙,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佃太与被告诸城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白佃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佃太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有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