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强,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告:石家庄金篮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物流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7849房间。
负责人:刘敏良。
被告:刘敏良,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石家庄金篮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物流分公司、被告刘敏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