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益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向慧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益安与被执行人向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湘1224执恢1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向慧君名下的银行账户,2021年7月8日被执行人缴纳21958.5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申请费229元,本案已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向慧君银行存款2338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