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宅村友谊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169157J。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立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立付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7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郭立付给付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车辆租金差额24 606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郭立付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统查,被执行人郭立付名下在北京银行、招商银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将以上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止,如需续冻,请提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冻申请,否则逾期后果自行承担。本院从其银行账户划款6000元。承办法官先前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郭立付未缴纳公积金。后前往郭立付的户籍地调查,该村委会工作人员称:郭立付系本村村民,但其已很多年不在村里居住,只是偶尔回来,他在本村有一处房屋。村里每年底会给村民发袋米、面,没有其他福利。本院已对郭立付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立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7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郭立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郭立付应给付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车辆租金差额18 606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张振宇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徐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