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阳县乔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惠海龙,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彦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宁乡镇梁山上人,现住中阳县宁乡镇阳光惠贤圣都*单元****室。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9执167号之四裁定书,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彦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彦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彦春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030578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68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