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龙州县龙夏路2号龙鑫商业广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49900101X8。 负责人:农云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黄宁,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龙州县。 被告:吴红清,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广西农垦龙北农场有限公司。地址:广西龙州县龙州镇连城路龙北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199751935R。 法定代表人:王华宁,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与被告黄宁、吴红清、广西农垦龙北农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玉军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