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术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申请人:曹术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31日经望花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曹术丽同意曹术芹从2021年9月起至2024年12月,于每月10日前给付曹术丽2000元,共计80000元;2.若曹术芹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曹术丽有权就曹术芹尚欠借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曹术丽与曹术芹于2021年8月31日经望花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望诉调委(378)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