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鹏,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住西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一男,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辽,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楼****宁省抚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祎辰、王润杰,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鹏因与被上诉人程一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王鹏于2020年2月4日在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37号8号楼2单元2122室家中猝死。其子王博建于2020年1月11日死亡。其母李杰、兄长王青、妹王东作为继承人均表示王鹏没有遗产,亦不愿承担还款义务。
另查明,位于西宁市城**五四大街****楼****,其权利证书青(2016)西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显示所有权权利人为李杰单独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本案中,上诉人王鹏已死亡,被上诉人程一男未提交证据证实王鹏有相关遗产及继承人有继承王鹏遗产的事实。上诉人王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杰、第二顺序继承人王青、王东均表示不参加诉讼及承担还款义务,故本案应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王鹏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23元,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