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泌阳县。 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社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石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7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部分银行存款已冻结,所冻结的银行账户系房贷还款账户,并申请解除冻结银行账户。 三、经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系双方共同共有,申请人表示离婚时该房产已协商归儿子所有,且申请标的小,申请不查封该房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名单。 五、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 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沛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