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盛,男,****年**月**日出生,住湘乡市。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一部刑诉[2021]Z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熊楚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丁盛来到湘乡市××村南岸附近地段,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打鱼机在涟水河内非法打捞鲫鱼5条、白条鱼5条、鰟鲏鱼4条、草鱼3条,总计重量1.05kg。经湘乡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丁盛使用的“电打鱼机”为《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第六条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
被告人丁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于2021年7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盛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丁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盛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丁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丁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童长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