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晓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丽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晓梅与被上诉人万丽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翟晓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工作人员邱阳戎的配偶,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审理产生合理怀疑,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玮 审判员 沈旭军 审判员 刘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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