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22层22B1。
法定代表人:张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众鼎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恒昌众鼎公司依据生效的衡水仲裁委员会衡裁网字(2019)338号裁决书,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衡裁网字(2019)33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164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丽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2、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5月12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丽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张丽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末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在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丽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2021年5月11日上午10时,执行人员到张丽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通过其邻居了解张丽常年在外,家中无人。
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丁家村民委会负责人反映,张丽是外来户,不属本村村民。
4、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徐壮(特别授权),其表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有履行债务能力后再恢复执行。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张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经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衡水仲裁委员会衡裁网字(2019)33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张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张丽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