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常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辽宁常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旗,辽宁常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天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辰,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视康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东街7号18层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常琦与被上诉人邵天琪、原审被告大连视康达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2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王常琦上诉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从本质上仍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另外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特许经营合同亦不涉及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一审法院不应引用与民事诉讼法相矛盾的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及规定。同时当事人也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案涉合同第13条第3款约定: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双方可向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起诉。故本案应依据双方当时的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因此本案应由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法律关系为特许经营合同,属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涉《中国辽宁永康特许经营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管辖条款。甲方即原审被告大连视康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地为大连市中山区,属大连市辖区。根据辽高法[2018]65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大连市辖区内(除涉自贸区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王常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请求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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