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郸城县宜路华联生活大卖场,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宜路镇宜路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5MA40PJ8L5K。
经营者:李国平。
审理经过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郸城县宜路华联生活大卖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