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天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哈日有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九龙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龚天华因与被告哈日有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龚天华于2021年8月30日以与被告哈日有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天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天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天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松涛 审判员 段慧超 审判员 韩 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