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小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执行人:蒲彩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执行人:刘世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丽园七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小宏与被执行人蒲彩勇、刘世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412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蒲彩勇、刘世伍名下银行存款7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小宏。被执行人蒲彩勇名下车牌号为×××号长城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车辆登记手续,但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视为执行不能财产。经本院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公积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股权,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余款27122.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蒲彩勇、刘世伍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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