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德君,男,1955年1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现住合肥市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宝喜,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成楚,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现住深圳市罗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德君与被告林成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刘德君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君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刘德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君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宜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陶艳艳
书 记 员 张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