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德君,男,1955年1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现住合肥市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宝喜,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成楚,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现住深圳市罗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德君与被告林成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刘德君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君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刘德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君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宜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陶艳艳

书 记 员 张 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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