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鸿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梁召镇东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71311312A。 法定代表人:王泽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瑞鹰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五路111号恒石国际中心B座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710E6T40。 法定代表人:孙乐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鸿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瑞鹰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河北鸿泽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瑞鹰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二路支行(账号:37×××37)的存款20105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瑞鹰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二路支行(账号:37×××37)的存款20105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鸿泽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