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政务中心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奎,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应福(特别授权),男,****年**月**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被告:李祖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被告:杨德权,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被告:李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李祖武、杨德权、李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