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法定代理人:王雪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溪湖区,系原告陈某的母亲。
被告:刘志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南芬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运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伊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南芬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诉被告刘志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