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信丰县志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081499586F。
住所地:信丰县大塘埠镇和丰村。
法定代表人:林树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锋,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7227393。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潮雁,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信丰县志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丰县志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信丰县志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20元,减半收取12960元,由原告信丰县志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