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立元,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2月21日被益阳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2019年2月27日被某某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再次被某某机关取保候审,2021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一部刑诉[2021]Z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立元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晴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立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6月10日12时许,在桃源县××镇××村××附近,被告人曾立元因不满被害人曾某1对其妻子邹某1威胁和骚扰,在与曾某1发生争执后乘其不备,用砍柴刀砍伤曾某1头、面部、眼部及左右脚跟等处。经司法鉴定,曾某1头、面部、四肢等处刀砍伤,左眼失明,双侧跟腱断裂,左踝关节功能严重障碍,活动大部分丧失,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立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立元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被害人曾某1申诉书、陈述,证人邹某1、邹某2、曾某2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领条、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线索来源、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曾立元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曾立元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曾立元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2年4月16日,被害人曾某1提出申诉,要求某某机关追究被告人曾立元的刑事责任,2013年5月8日曾某1因病去世。2019年3月26日,经桃源县龙潭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曾立元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5000元并已履行,取得其谅解。2021年7月12日,被告人曾立元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桃源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可以对曾立元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立元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立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害人的行为引发事端,具有一定过错,从轻处罚。但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立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