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国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第十师一八七团五连职工,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刘金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第十师一八六团三连职工,住新疆吉木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国新与被执行人刘金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刘金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分行营业室6228××××36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76.8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