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郑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榆林市榆阳区,居民身份号码:61272XXXX807180216。

申诉人(原审被告):杜晓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榆林市榆阳区,居民身份号码:61270XXXX310110654。

申诉人(原审被告):康鑫,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榆林市榆阳区,居民身份号码:61272XXXX710130011。

申诉人(原审被告):常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榆林市榆阳区,居民身份号码:61270XXXX902081412。

申诉人(原审被告):刘小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林市畜牧兽医研究与技术推广所职工,住榆林市榆阳区,居民身份号码:61270XXXX309050033。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汪振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榆林市大宇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毛毛,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王毛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榆林市榆阳区,居民身份号码:61272XXXX210151219。

原审被告:叶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榆林市榆阳区,居民身份号码:61270XXXX01024006X。

审理经过 申诉人郑和平、康鑫、常波、杜晓军、刘小东因与被申诉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榆林市大宇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叶秀梅、王毛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7)陕0829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向吴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吴堡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民监[2020]610829000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本院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收到教育整顿的线索,反应该案有判决错误,通过本院自查,发现本判决确有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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