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张建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冯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徐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程冬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袁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龚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范小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卢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周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982民初3693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建斌、冯文、徐明辉、程冬云、袁剑、龚志强、范小艳、卢鹏、周海燕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981005.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建斌、冯文、徐明辉、程冬云、袁剑、龚志强、范小艳、卢鹏、周海燕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981005.1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