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逄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申请人仲丛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逄新英与被申请人仲丛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仲丛祥名下的存款1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仲丛祥名下的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诉讼保全费120.00元,由申请人逄新英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