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永祥,男,汉族。
被告:安仲孝,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陈永祥诉被告安仲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主张,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永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