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金溪县某冻货批发部。 被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审理经过
金溪县某冻货批发部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8月19日,原告金溪县某冻货批发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金溪县某冻货批发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金溪县某冻货批发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瑶 人民陪审员 冯宝琴 人民陪审员 邓丽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谌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