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文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济南历城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昌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文龙与被告王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文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车费7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车辆加速折旧费39000元;3.判令被告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按年息12%支付利息;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车辆加速折旧费234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租赁保时捷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HF××××,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2018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5日,租金3500元,租赁押金1000元。在租赁期间,被告因暴力驾驶导致保时捷汽车多处损坏,但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既未通知原告也未及时报案,导致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2018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认因操作不当导致损坏车辆,自愿承担修车费用78000元。被告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结清,逾期按月息1分承担利息。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接电话,无法联系。另根据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如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因驾驶不当造成车辆损坏,被告应额外支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30%,因此被告还应支付维修费78000元的30%加速折旧费234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虎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1份、被告王虎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双方存在案涉车辆租赁合同关系;2.被告王虎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在驾驶案涉车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损坏车辆,自愿以170000元购买该车,并自愿承担车辆维修费;3.济南陆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开具的案涉车辆的维修清单和该公司营业执照各1份,证明原告为维修案涉车辆支付维修费78185元;4.被告王虎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其认可系因其操作不当造成案涉车辆损害,其自愿承担维修费用78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到期不付按月息1分承担逾期利息;5.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1份,证明双方此前还存在其他车辆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王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4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5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3日,原告宋文龙作为出租方,被告王虎作为承租方,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一辆车牌号为鲁HF××××的红色保时捷BOX汽车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11月23日17时至2018年11月25日17时,车辆租赁押金1000元,租金3500元,被告接车时需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车辆全部租金和押金;原告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被告应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按时归还车辆,验收时发现车辆有划痕、刮伤、碰坏、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被告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如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或因驾驶不当造成车辆损坏,被告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30%,如被告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应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立即联系原告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原告届时应协助被告向保险公司报案,被告须协助原告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被告承担;租车结束时经原告检验车辆无误后不退还被告押金,押金1000元作为交通违章保证金,租车结束15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任何问题及违章记录即退还被告。双方另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上述车辆交付被告,被告按约支付原告车辆押金1000元、租金3500元。被告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发动机发生拉缸事故,致车辆受损。因该不属于保险事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损失。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2018.11.23王虎租赁宋文龙一辆保时捷Boxster(鲁HF××××)车辆使用,期间因操作不当损坏车辆,王虎承担车辆所有损失。经双方协商,王虎以人民币170000元(拾柒万元整)购买宋文龙名下(鲁HF××××)保时捷一辆。车辆损坏维修费用由王虎承担并修理好全款交付宋文龙再过户车辆。”之后,原告将案涉车辆交由济南陆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维修。2018年12月21日,济南陆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案涉车辆维修清单,载明车辆维修费为78185元。2018年12月26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2018年11月23日王虎租赁宋文龙一辆保时捷Boxsters(鲁HF××××)车辆,使用期间因操作不当损坏车辆,经双方协商由王虎承担车辆损坏维修费用78000元(柒万捌仟圆),双方约定欠款由王虎在2018年12月31号前偿还,还款方式为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三种方式都可以,如果超出这个期限偿还,则按照月息1分计算利息”。被告出具欠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另查明,被告在租用案涉车辆期间未发生违章驾驶情形。原告至今未向被告退还车辆押金1000元。庭审中,原告同意以该车辆押金抵顶被告应承担的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在租用案涉车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发动机损害,给原告造成损失,上述事实,被告在先后两次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均进行了确认,本院对该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关于损失的处理方式,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的欠条中明确承诺将承担全部损失并以170000元的价格购买案涉车辆,后因被告无法履行,又于2018年12月26日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条一份,不再购买案涉车辆,自愿承担维修费用78000元并对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做了承诺,原告对此予以接受,双方就车辆损害的处理达成最终协议,该协议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被告应按该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至今仍欠款不付,构成违约,依据双方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78000元并承担该款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至今尚未向被告退还车辆押金1000元,鉴于其同意以该车辆押金抵顶被告应承担的损失,可从被告尚欠的维修费中相应扣除,两项相抵,被告应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77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所签《汽车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如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或因驾驶不当造成车辆损坏,被告应交付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30%的车辆加速折旧费,据此,被告应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23400元(78000元*30%=23400元)。

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77000元及利息(以77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车辆加速折旧费23400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虎支付原告宋文龙车辆维修费77000元及利息(以77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虎支付原告宋文龙车辆加速折旧费2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宋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计1164元,由原告宋文龙负担11元,被告王虎负担1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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