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思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白锦社区五小区,身份证号码:5201231965********。 原告朱庆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浦镇新华社区****。身份证号码:5221211966********。 被告李吉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莲花村合兴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6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思慧、朱庆斌诉被告李吉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吉云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130000.00元为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保证本院裁判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告李吉云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13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任加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孟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