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新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新平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孙新平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孙新平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