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秋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博望东街*号康乐小区*栋*单元*室,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馨苑小区21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梁,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拉扎提·木巴拉克,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秋瑾与被申请人拉扎提·木巴拉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新4325财保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拉扎提·木巴拉克(居民身份证号码×××)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河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河县支行、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金额91000元。王秋瑾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拉扎提·木巴拉克(居民身份证号码×××)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河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河县支行、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及其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