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作兴城出租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雪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靳克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娥,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珍,河南明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国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兴城出租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焦作兴城出租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兴城出租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兴城出租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作兴城出租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