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雪亮,男,1978年4月21日,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李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雪亮诉被告李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雪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3800元(算至2020年11月1日止,从2020年11月2日至还清日止利息按月息1分2另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日被告李奀从原告处借现金50000元,并承诺2分月息。原告一直催收,被告于2020年6月3日给到3000元利息,原告近两个月联系被告,被告不接听电话也不回信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李奀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张雪亮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李奀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张雪亮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日,被告李奀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未能及时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奀向原告张雪亮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被告李奀经原告张雪亮催要未及时返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但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对利息的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对张雪亮要求李奀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奀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张雪亮借款本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3元,由原告张雪亮负担448元,被告李奀负担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