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社区。
法定代表人:卜振国,该社区主任。
原告:石家庄白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河北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珠峰大街88号003幢。
法定代表人:黄分红,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家庄白佛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
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家庄白佛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白佛社区与中润公司合同书》,约定由被告配合原告将白佛村218亩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原告成立的新公司名下,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8500万元至双方共管账户,如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将218亩土地办理到双方确定的新公司名下,原告有权不再办理,被告协助原告将共管资金解付给原告。2014年7月3日,原告向被告公司账户转入8500万元,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2015年1月16日,因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关于218亩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义务,但被告均不配合,最终双方协议将办理土地手续的时限延长至2016年5月1日前,但被告一直未积极办理。2015年1月27日,由于原告资金紧张,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万元用于村务支出。此后,原告多次以被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超过约定时限为由要求返还原告6500万元,但被告均置之不理。后经查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其内剩余6500万元资金秘密转移,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要求返还,被告又将上述款项返还至原账户内,但并未直接返还原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白佛社区与中润公司合同书》中第五条明确约定,逾期未将土地办理到双方约定的新公司名下的,原告有权视为被告原代办手续存在瑕疵,可不再办理,被告协助原告将共管资金解付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返还资金的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共管账户内资金65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起诉之日,暂计为1435687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法均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79356875万元)。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家庄白佛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河北省内,且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贵院于2021年3月受理,案号为(2021)冀01民初662号。在(2021)冀0191民初71号与(2021)冀01民初662号两案中,河北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家庄白佛实业有限公司互为原被告,两案案情、证据基本相同,皆是因《合作开发意向书》、《白佛社区与中润公司合同书》等合同引起的纠纷。为便于案件审理,我院现申请将(2021)冀0191民初71号移送贵院审理,现报请提级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21)冀01民初662号案中,河北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白佛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社区居民委员会互为原被告,两案案情、证据基本相同。为便于案件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