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08新闻大厦东塔楼一层A区B区二层A区B区。 负责人:曲国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容华,辽宁宫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继微,女,****年**月**日出生,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尹长喜,男,****年**月**日出生,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韩继微、尹长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董 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瑜 书 记 员 李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