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女。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XX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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