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采明,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胥元波,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马军,男,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 被执行人:赵踩柱,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公园路红风巷*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采明与被执行人马军、赵踩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38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军、赵踩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2021年7月6日因被执行人马军、赵踩柱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查明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张采明,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张采明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7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2016.85元,余款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己扣缴执行费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雷书生 审 判 员 杨 路 审 判 员 胡顺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胜男 书 记 员 徐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