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吉生
被执行人:李岳云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吉生与被执行人李岳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062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岳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吉生赔偿款1732.14元。本案在被执行人李岳云的账户里扣划616.68元支付给申请人,并扣划案件执行费50元,另外被执行人交来现金1115.46元支付给申请人,案件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