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英,女,汉族,个体,住哈密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心,男,汉族,个体,住哈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向阳**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姜文桓,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小英、杨志心(杨志新)与被上诉人哈密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小英、杨志心(杨志新)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小英、杨志心(杨志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小英、杨志心(杨志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上诉人刘小英、杨志心(杨志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 滢 代理审判员 张 忠 代理审判员 王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陶环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