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英,女,汉族,个体,住哈密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心,男,汉族,个体,住哈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向阳**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姜文桓,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小英、杨志心(杨志新)与被上诉人哈密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小英、杨志心(杨志新)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小英、杨志心(杨志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小英、杨志心(杨志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上诉人刘小英、杨志心(杨志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 滢 代理审判员 张 忠 代理审判员 王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陶环还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