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被告人李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立案日期2021年8月11日

开庭日期2021年8月27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海检刑诉〔202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猛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李猛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2-

查明事实2021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李猛窜到北海市海城区富贵路如家宾馆左侧的停车位处,窥见被害人张XX停放的电动车车斗内有一台苹果11手机,便乘周围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XX的黑色苹果11手机(价值:3599.25元)盗走。2021年5月16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广场抓获被告人李猛,并从被告人李猛住处提取赃物手机一台归还给被害人。

归案后,被告人李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意见被告人李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如实供述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主文被告人李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3-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