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旭文,男,汉族,住五华县。
被执行人:魏创辉,男,汉族,住五华县。
被执行人:魏秀平,女,汉族,住五华县。
审理经过 关于周旭文与魏创辉、魏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9)粤1424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一、被告魏创辉、魏秀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周旭文542628.5元及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旭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542628.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到车管、不动产等部门进行查询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小轿车可供执行,本院已予以查封;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依法经过“四查”程序,虽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小轿车,但未能实际扣押。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仍有542628.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文东
审 判 员 陈浪权
人民陪审员 黄胜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魏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