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职工。 被告:董红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农村信用社于2021年4月8日双方以私下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农村信用社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海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