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阳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漳平市新桥镇西埔村西埔*号人,现住日喀则市格吉林小区,公民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81XXXX**** 被告:唐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回马镇文武村10社*号人,现住**川省大英县回马镇文武村**社**号,公民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36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卢阳吉诉被告唐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卢阳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阳吉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计3087.5元,由原告卢阳吉负担,(已申请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次 旺 审判员 李 兴 朋 审判员 宗 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杰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