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支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忠,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系张支德儿子。

申请人:安徽华泰司法鉴定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京都公馆小区门面25-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507328X。

法定代表人:李红妍,所长。

申请人: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东路1599号62-B栋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4000076083792XE。

法定代表人:张武,所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支德与申请人安徽华泰司法鉴定所、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支德与申请人安徽华泰司法鉴定所、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6日经和县功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第一条:安徽华泰司法鉴定所、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自愿各补偿张支德肆万元整,此款在本协议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原告诉称

第二条:本协议是张支德请求的一次性、终结性补偿协议,不得就此次纠纷事宜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式再次向安徽华泰司法鉴定所、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及其单位工作人员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等其他任何诉求。

第三条:张支德不得就此事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或有损安徽华泰司法鉴定所、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及其工作人员名誉的言论。

第四条:此协议经协议人签字,和县人民法院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单位一份,交和县人民法院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张支德与申请人安徽华泰司法鉴定所、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7月6日经和县功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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